某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8年9月8日开工,招标人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某具有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文件中允许联合体投标。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招标人规定1月20~25日为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月16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自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算起总计60天。 事件2:2月10日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删除该项目所有房间精装修的内容,代之以水泥砂浆地面、抹灰墙及抹灰天棚,投标文件可顺延至21日提交。 事件3:投标人A、B组织了联合体,资格预审通过后,为提高中标概率,在编制投标时又邀请了比A、B企业资质高一级的企业C共同组织联合体。 事件4:评标委员会于4月29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E、F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没有经过公示,4月30日招标人向E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5月2日E企业收到中标通知书,双方于6月1日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工期为2年。6月15日,招标人向其他未中标企业退回了投标保证金。 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2017版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了单价合同方式,承包商包工包料。其中专用条款的部分条款约定如下: (1)开工前7天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8%作为材料预付款。 (2)开工后的第21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当年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40%。 (3)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发包方按每次承包方应得工程款的50%计。 问题: 1.该项目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吗?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哪些依据编制与复核?如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编制过低,应在什么时间内向何机构提出投诉? 2.请指出事件1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事件2中招标人做法妥否?说明理由。 4.事件3中投标人做法妥否?说明理由。 5.请指出事件4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6.该合同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