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天虹公司自2009年开始出现亏损,经营每况愈下。2011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7月12日受理此案,为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先成立管理人接管天虹公司。2011年8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天虹公司破产。此时天虹公司的全部资产为9687.5万元,全部债务为27134.6万元(不含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300万元,应交税金410.5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50万元。 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为A银行,其在天虹公司的债权总额(贷款额及利息)共计4896.2万元,以该公司的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作抵押,两处房产实际拍卖价值为3500万元。
天虹公司破产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①天虹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11年1月12日向8公司王经理支付了一笔本应于5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②天虹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向C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11年5月10日;③天虹公司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2011年3月18日判决生效,要求D公司向天虹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天虹公司在D公司未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动放弃对其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法院决定成立管理人接管天虹公司的决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债权人A银行在破产裁定时实际可以获得的清偿额是多少?说明理由。
(3)对破产裁定之后,债权人举报天虹公司负责人的各项行为应分别如何认定,怎样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