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木某于2010年在南通注册“优易公司”,2012年8月18日至2012年12月21日,木某在如皋市某亿丰商城内以“优易网”从事中介借贷为名,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编造“优易公司”系香港亿丰公司旗下成员,谎称亿丰商城商户需要借款,在“优易网”上发布虚假的“借款标”,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向45名被害人合计非法获取资金2550万元。之后,木某除将部分资金以月息3%或免息借贷给二人实际使用外(该款项均已归还),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其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将绝大部分集资款通过某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炒股,截至2012年12月21日,共计亏损1259万元。木某逃匿以后,以宋某的名义继续通过乾腾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自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4月10日,共计亏损20余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木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C.对于木某的犯罪,可以判处罚金
D.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