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在上海证交所上市。设有董事5人,监事7人。至2018年底甲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8000万股,资产总额86亿元,负债总额46亿元。 2019年上半年该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董事赵某因病辞去董事职务。
(2)董事钱某拟将自己所持有甲公司股份的20%转让给监事李某,双方达成书面转让协议。(3)甲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发行优先股的方案.拟于2019年初发行优先股4000万股,每股定价60元。
(4)为丙公司的疫苗项目提供30亿元的担保。
(5)甲公司董事高某,长期以高于市场价50%的价格向自己妻子投资控股的丁公司采购原材料,甲公司监事会明确表示不会就该事件向法院起诉追究高某的责任。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侯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向自己进行赔偿。
庭审时,高某提出抗辩理由:
甲公司与丁公司交易已经过甲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同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赵某因病辞职,甲公司是否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说明理由。
(2)董事钱某是否可以向监事李某转让股份?请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可以按此方案发行优先股?请说明理由。
(4)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应当如何表决?请说明理由。
(5)高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6)侯某的诉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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