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成套机器设备,双方约定CIF价格,并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005年7月10日,买方中国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2005年7月25日之前卖方乙公司要将机器设备装船发运。2005年7月27日,日本乙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该批成套机器设备由某船运公司的“金顺”号运输。但是,买方中国甲公司查明当时“金顺”号尚在非洲运货,提单系日本乙公司与承运人串通伪造。中国甲公司决定采取措施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
A.中国甲公司可以待银行向日本乙公司付款后,以单据系伪造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 B.日本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中国甲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C.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D.中国甲公司也可以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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