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市的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机械制造公司委托电子公司为其开发一些新型的电子临控技术。双方当事人约定,开发的期限为一年,开发的费用和报酬为200万元人民币,机械制造公司首先支付50万元,其余的150万,经过多次交涉,机械制造公司承认自己丧失了清偿能力。经过调查,电子公司发现该市水泥厂购买机械制造公司的产品欠机械制造产品价款300万元,而且该款项已经到期。请回答:
(1)电子公司能否在对机械公司提起诉讼后,再对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如果不可以,为什么?如果可以,在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尚未审理完毕的情况下,两起案件是否应当合并审理?
(2)如果电子公司考虑到机械制造公司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没有向其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水泥厂提起诉讼,此时何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机械制造公司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3)如果电子公司向机械制造公司提起诉讼,为了防止水泥厂向机械制造公司支付款项,电子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4)在代位诉讼过程中,水泥厂提出其所以没有向机械公司支付价款,是因为机械制造公司的产品根本没有达到他们约定的技术标准,无法使用,构成根本违约。该理由能否对抗电子公司提起的代位诉讼?
(5)如果机械制造公司在得知电子公司对水泥厂提起了标的额为150万元的诉讼后,也对水泥厂就剩余的150万元提起诉讼,机械制造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两起案件是否应当合并审理?法院对机械制造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6)倘若电子公司已经向机械制造公司提起了诉讼,然后又向水泥厂提起了代位诉讼,法院对于代位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