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企业为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内销货物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注:以上价款均为含税价,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尚未发出。
( 2)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折合人民币 800万元,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 1425万元。
( 3)甲企业物流中心为乙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 400万元。
( 4)外购原材料、燃料以及电力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 800万元,增值税税额 104万元,职工食堂使用其中的 2%。
( 5)甲企业与丙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接受丙公司以自产设备对本企业进行投资,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 200万元,增值税 26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 13%,退税率 1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7%,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 3%,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采用实耗法确定计税价格,计划分配率为 60%。当月取得的相关凭证均符合税法规定。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企业5月份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A.-20.09
B.-24.08
C.-28.98
D.-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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