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张某,Y市东城区人。在Y市南城区开办了一家煤块粉碎厂。是年,与A县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煤粉协议书。双方约定:A县燃料公司每月向煤块粉碎厂提供500吨原煤,每次到货后半年,向该厂收取货款。煤单价为40元,合同期为一年半。次年,A县燃料公司提出将原煤单价提高到每吨60元,张某不允,双方发生争议,致部分货款未能结清。A县燃料公司遂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A县公安局法制科接到报案后即派员到Y市以查户口为名,将张骗出家门,强行将其拉上警车,押送回A县公安局。并拉走了张某厂里的原煤2031.38吨。当晚,A县公安局人员将事先写好的张某欠A县燃料公司赃款382560.14元的字条,令张某签字,张某不签并称要告状,A县公安局即将张某逮捕。问题:
(1)本案是否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某之妻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设本案可以起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谁?
(3)如当事人欲提出管辖异议,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4)如张某起诉,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何时开始?
(5)设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也不答复,张某可如何保护自己的诉权?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