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0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副食加工店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2)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生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生产设备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扣除额;
(6)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JJu-费):
(7)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09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