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公司准备于某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下面是该合同的部分条款(公司为甲方,被聘用员 工为乙方):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从 2013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至 2014 年 3 月 14 日止。
第二条 乙方担任网络管理员工作,工作地点待定,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将乙 方安排至全国任何省、市分公司。
第三条 乙方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甲方为乙方提供 5000 元/月的工资报酬,其中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等内容。试用期工资 按岗位工资的 70%发放。
第四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保险手 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缴。乙方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乙方一月内病假超过 10 天,甲方不发放 10 天以上的病假工资;若乙方一年内病假超过 30 天,甲方有 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需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若甲方经营状况不佳需要裁员,可提前30 天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试分析上述条例哪些地方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该如何进行修改?(15 分)
(2)试分析上述条款哪些地方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该如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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