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0年6月1日,美国的甲公司与中国的乙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约定(1)投资总额为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2)甲公司出资27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0%;乙出资1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3)甲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乙以场地使用权作价5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4)双方约定各自认缴的出资分两期缴纳,即非货币资金出资应于2010年7月1日之前投入A企业;货币资金应于2011年6月1日之前缴足。甲公司和乙均按照合同约定,缴付第一期出资。2011年5月,甲公司以A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7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中国投资方乙能否为自然人?并说明理由。(2)A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乙能否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并说明理由。(4)A企业约定的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甲公司的货币出资能否以人民币缴付?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