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1年8月10日,靠山县县长与临海市市长开会时相遇于某市宾馆,二人一见如故,马上结成经济协作伙伴。靠山县县长早闻临海市生产的香烟全国闻名,而靠山县则盛产优质烟叶,当即提议:请临海市香烟制造厂为靠山县提供制造香烟的设备、工艺、生产销售香烟的精细包装和商标;并负责派技术人员到靠山县帮助建烟厂和培训工人等等。靠山县将从新建烟厂所获利润中提40%给临海市烟厂,临海市市长当即答应了靠山县县长的全部要求,在尚未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下,返市后三个月内完成了全部协作事项。但在分配利润时,靠山县只愿拿出30%的利润给临海市烟厂。为此,临海市市长诉至靠山县人民法院,诉称靠山县违反经济合同。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将靠山县新建烟厂的全部所得收缴国库。你认为此判决正确吗?为什么?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