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生物药品制造企业为居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度该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 56 0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 3 000 万元,营业外收入 1 200 万元,投资收益 800 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 24 000 万元,其他业务成本 1 400 万元,营业外支出 1 300 万元,税金及附加 4 500 万元,管理费用 5 000 万元,销售费用 12 000 万元,财务费用 1 100 万元,实现年度利润总额 11 700 万元。当年发生的相关具体业务如下:
(1)广告费支出 9 500 万元。
(2)业务招待费支出 500 万元。
(3)拨缴职工工会经费 110 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 750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140 万元。
(4)专门用于新产品研发的费用 1 600 万元,已独立核算且未形成无形资产。
(5)转让一项专利技术取得收入 900 万元,与之相关的成本和税费为 200 万元,企业已经将该业务独立核算。
(6)进口一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关税完税价格为人民币 800 万元。
已知:该企业包含在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为 5 000 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广告费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研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转让专利技术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6)判断进口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的成本能否一次性税前列支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