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位于A市的某餐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经营业务如下: (1)当月取得餐饮服务收入价税合计954万元,通过税控系统实际开票价款为390万元。
(2)该企业所雇佣服务员为本企业顾客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工资。
(3)当月向消费者发行餐饮储值卡3000张,取得货币资金300万元;当月消费者使用储值卡购买了该餐饮企业委托外部工厂生产的点心礼盒,确认不含税收入150万元。
(4)将其拥有的某上市公司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相关收入和成本情况如下:

(5)在某外卖平台上销售本企业食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
(6)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40万元,其中包含:由于仓库管理员失职丢失的一批食品,进项税额为5万元;外购用于公司周年庆典的装饰用品,进项税额为4万元;外购用于发放给优秀奖员工的手机,进项税额为4万元。
(7)该企业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条件,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6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财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1%。)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2)判断业务(2)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3)计算业务(3)的销项税额。
(4)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
(5)计算业务(5)的销项税额。
(6)计算当期可以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7)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