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0年6月15日,山东省某县某小学因修建学校食堂,将工程承包给施工人刘某。刘某为防施工物品被盗,在工地上拴了一只狼狗。工地位于该小学操场的北端,中间无任何隔离设施。2010年6月20日,该小学三年级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张某带领学生做了一番准备活动之后,便让学生自由活动。其问,工地上的狼狗挣脱绳索,将该校学生玲玲咬伤,玲玲的头部、右肩、右肘及左手等多处部位被咬伤,伤口流血不止。学校随即派人将玲玲送往医院救治。l个月后,玲玲病愈出院,后出现异常反应,经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省医院对玲玲的精神状态及其与被狗咬的关系予以鉴定,结论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系被狗咬伤惊吓所致”。伤残鉴定等级为八级。事故发生后,玲玲的父母多次找到学校及狼狗的主人刘某协商解决医疗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无奈,玲玲父母将学校和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近2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应当( )。
A.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B.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C.由学校承担违约责任
D.由学校和第三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