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A公司欠付B公司到期货款20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A公司工作人员均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公司财产无人有权处分为由拒绝偿还。B公司无奈,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通知了A公司,A公司表示确因法定代表人失踪,现无人负责管理公司财产,无法支付欠付B公司的款项,但公司并未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A公司异议不成立,于2012年3月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查明下列事实: (1)2011年8月,C公司向银行贷款60万元,期限为1年,A公司提供一般保证;银行就此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要求A公司承担截止破产受理日已发送的借款本息。
(2)破产申请受理前,D公司欠付A公司到期货款15万元未付,而A公司则欠付某仓库15万元的仓储费未付;破产申请受理后,D公司以5万元的价格从该仓库手中受让其15万元的债权,并向清算组主张以此抵销其欠付A公司的15万元货款。
(3)2011年9月,A公司向E公司购买设备一台,双方约定设备应于2012年3月送达A公司,设备送达后10日内A公司应付清全部购买价款。
2012年2月底,E公司依约发出设备;3月1日设备送达A公司。3月2日,E公司总经理偶然得知A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立即电告清算组表示取回该设备。
针对上述事实,A公司的投资人提出下列意见:
(1)投资人甲认为,C公司货款尚未到期,银行无权申报债权;
(2)投资人乙认为,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无权申报债权;
(3)投资人丙认为,D公司不能以破产申请受理后从他人手中取得的债权抵销其欠付A公司的货款;
(4)投资人丁认为,设备已经送达A公司,属于债务人财产,E公司无权要求取回。
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做法是否符合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