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专门开采的天然气45 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4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 800千立方米。
(2)销售原煤28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 400万元。
(3)以原煤直接加工并销售洗煤9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 840万元。
(4)企业职工食堂和供热等用原煤2 500吨。
(5)销售天然气37 000千立方米(含采煤过程中生产的2 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 660万元。
(6)购人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7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 190万元。支付购原材料运输费2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
(7)购进采煤机械设备1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台设备支付货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提示:资源税单位税额,原煤3元/吨,天然气8元/千立方米;洗煤与原煤的选矿比为60%)
要求:(1)计算该联合企业2008年12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2)计算该联合企业2008年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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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