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 2018 年 1 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550 万元。
2021 年 1 月,甲公司 向乙银行借款 500 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 A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 350 万元的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陈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乙银行作出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乙银行欣然接受。
2021 年 7 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 100 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 100 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 1 )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违反了法律规定,乙银行只能就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厂房的所有权。( 2 )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 A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 1 )保证方式未约定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 )即使自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 )甲公司的第 1 个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 2 )甲公司第 2 个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 3 )陈某的抗辩( 1 )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 4) 陈某的抗辩 ( 2) 是否成立 ? 并说明理由。
( 5) 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 ? 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