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8年12月,个体户张某与某制鞋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制鞋厂供给张某500双真皮旅游鞋,每双单价100元,总价款5万元,张某应在合同订立后的第15天内将货提走并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的第14天,张某因仅有4,5万元资金,便向制鞋厂提出拿自己的摄像机作为质押,该厂同意,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必须于2009年1月30日前还清欠款,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 张某交付4.5万元和摄像机后提走了货物。摄像机交给制鞋厂后,厂里的工人经常使用.冈保管不善被人盗走。2009年1月20日,张某欲将5000元钱偿还给制鞋厂时,发现制鞋厂却无法返还质押物。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制鞋厂赔偿摄像机。
问题:
(1)双方商定的“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是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3)如果张某2009年1月30日仍未偿还货款,制鞋厂能否变卖摄像机?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