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帝王花园”系某地一所高级公寓,楼还没有盖好,发展商就在报纸上到处刊登广告,预售楼房。某甲与开发商××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以2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帝王花园”的一套三室一厅的公寓预售给某甲,面积为118m2,交房日期定为半年以后。10个月以后,某甲拿到寓所的钥匙,持有关凭证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局告诉某甲,经调查,“帝王花园”系某生产大队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到目前为止,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人既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也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某甲仅凭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的一纸合同,不能办理这套住房的权属登记手续。某甲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退房,××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说,买房的钱早已用于“帝王花园”的后期建设,如果公司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还得交一大笔土地出让金。某甲坚持要退房,房地产公司不予办理;但如果办权属登记,那就得自己承担一笔费用。某甲未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问题】
该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处罚?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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