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业务如下:
(1)2020年4月初从其他企业处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6500万元,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2)2020年4月初占用该土地面积的85%开发写字楼。开发期间发生开发成本45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2500万元、销售费用15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10月初该写字楼竣工验收,10~11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写字楼总面积的3/5直接销售,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为15000万元;12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开发写字楼的1/5分配给股东。剩余的1/5公司转为办公楼自用。
(3)2020年12月将旧办公楼一栋出售,合同注明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2000万元;该办公楼原购房发票上注明购买日期为2015年10月,价格为1200万元,已提取折旧600万元。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购房时契税完税凭证。
(注: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比例为10%;契税税率为4%;城建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印花税税率0.05%。本题不考虑其他税费,出售办公楼采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旧办公楼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共计( )万元。
A.1500
B.1510
C.1505
D.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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