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鸿运公司诉巨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二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巨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80万元。判决生效后,巨龙公司拒不履行义务,鸿运公司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巨龙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执行人员对巨龙公司使用的一辆奥迪汽车采取了执行措施。在拍卖该汽车之前,公民丙向人民法院提出,该车一直由丙借给巨龙公司使用。经审查,汽车确实是丙的。则人民法院下列做法确定的是( )。
A.
报院长批准,裁定对原判决中止执行 B. 提出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原判决中止执行
C. 由一审人民法院停止对该汽车的执行
D. 提出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对该汽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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