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人民法院查明成年人高某以下犯罪事实: 事实一:2001年7月2日高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顾某强行奸淫,后又强迫其卖淫,7月9日将顾某出卖。在7月20日,高某还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两名婴儿,为防止婴儿哭闹,高某给婴儿喂了安眠药,因剂量不当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另一名婴儿一直没有卖出去。
事实二:高某听说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自己的上述事实,便带着l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9月2日晚找到该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任某(任某为高某父亲的战友,与高家关系甚密),请任某帮忙。任某在收到钱款后答应“想办法”,后来任某找了个“理由”让办案人员对该举报材料进行了“技术”处理而没有立案。不久,任某调离了公安机关。高某因“事实一”中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向任某送钱的事实。
问题:
(1)“事实一”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2)“事实二”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3)“事实二”中任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