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张某、李某、王某、刘某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如下:(1)张某以货币28万元出资,李某、王某分别以实物14万元、19万元出资,刘某以专利技术作价39万元出资。(2)李某、王某、刘某三方出资均按协议作价。(3)公司不设董事会,张某为执行董事、李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公司设立后,出现以下情况,导致股东之间矛盾不断:刘某投入的专利技术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工商部门要求公司必须规范;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刘某决定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小黄,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张某公司为了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该公司的货币出资额是否符合规定?
(3)李某、王某、刘某的协议作价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4)李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是否合法?
(5)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