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6年9月1日,贾小平、金山、宋里(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金山向贾小平借款100万元,借期90天,自2016年9月1日始至2016年11月30日止;利息为月利率3%,按月结算: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付息的,债权人可向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日,贾小平将100万元款项转账汇人金山账户,金山于借款后支付贾小平第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随后金山于2016年11月2日偿还贾小平15万元,宋里于2016年11月11日还款7万元,2017年1月17日,由于多次催款未果,贾小平以金山为被告,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21日法庭第一次开庭。2017年1月25日,贾小平、金山、宋里见面,宋里当着贾小平的面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借款人金山的债务由宋里承担,经结算,截至2016年12月13日尚欠贾小平共计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债权人贾小平有权随时要求本人还款付息。出具本欠条后,贾小平与金山之前的所有欠条均作废,欠款全额以本欠条为准。贾小平表示同意。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17年2月4日。
问题:
(1)如果婺城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本案应由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如何处理?如果婺城区人民法院未发现,将起诉状送达被告金山后,金山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又针对起诉状内容进行了答辩,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2)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贾小平请求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而金山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贾小平经法院审查撤诉,对于金山提出的反诉,应如何处理?
(4)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宋里要求参与到诉讼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