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被告人王某、包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10月,两人开始经营广东省东莞市某浴室(以下简称浴室)。为了营利并招揽生意,二人经商议招募卖淫女在浴室的包厢内进行卖淫,并从卖淫女卖淫所得的嫖资中提成。2007年9月,被告人章某主动与浴室业主王某取得联系,至浴室担任领班。此后,被告人章某积极纠集或通过电话联系、他人介绍等方法招募、吸纳多名卖淫女到浴室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押金,对上述卖淫女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控制,从中提成牟利。其间,浴室制定并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及措施,由被告人王某负责卖淫活动的组织管理、制度落实与安全防范等,被告人包某主要负责在吧台收取嫖资。被告人杨某和刘某明知浴室内有组织卖淫的活动,于2008年3月9日至19日期间接受被告人王某、包某的委托,在吧台兼任收银员收取嫖资,协助浴室的管理,先后参与协助组织卖淫234人次。另查明,被告人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如实地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的事实。根据资料回答题。在本案中,章某的行为构成:( )
A.强迫卖淫罪 B.组织卖淫罪
C.协助组织卖淫罪
D.容留卖淫罪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