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厂女工王某于200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12岁。保险费从王某的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零8个月后,王某与贺某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缴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问题:(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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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