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2017年5月15日之前,钟阳向林剑返还借款2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该协议有林剑、钟阳的签字,盖有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和三位调解员的签名。钟阳未按时履行该调解协议,林剑拟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 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
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
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
B.应以钟阳为被告
B.应以钟阳为被告
B.应以钟阳为被告
B.应以钟阳为被告
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
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
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
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
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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