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以自营方式建造栋房屋。2014年1月至4月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购入一批工程物资,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210.6万元。
(3)工程领用生产用A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100万元;购入该批A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未对该批A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应付工程人员职工薪酬114万元。
(5)工程建造过程中,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部分毁损,该部分工程实际成本为50万元,未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从保险公司收取赔偿款5万元,该赔偿款尚未收到。
(6)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其他支出40万元。
(7)4月,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8)剩余工程物资转为生产用原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9)乙公司预计该房屋按40年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4%,使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10)2015年12月31日,该房屋的可收回金额为400万元。
(11)2016年计提折旧
要求:
(1)根据以上资料,逐笔编制(1-8)业务的会计分录;
(2)根据(9)计算2014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3)根据(10)计算该房屋的账面价值并作出相关处理;
(4)计算2016年计提折旧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