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分别出资5000万、2000万、3000万于2007年1月1日设立奥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月1日奥都公司与丁、戊分别出资50万、30万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同年6月1日奥都公司又出资1000万设立海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0月因经营决策不力,奥都公司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奥都公司符合法定破产的条件,并宣告其破产。根据以上材料,回答题:
对于本案,下列关于奥都公司与丁、戊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