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饭店是一普通合伙企业.有合伙人甲、乙、丙三人,聘请张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2017年1月,合伙企业向银行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同年4月,合伙人甲退伙。同年5月,合伙企业吸收丁入伙,修订的合伙协议约定。丁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现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借款。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应由乙、丙、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应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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