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6年4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赵某以货币出资40万、生产设备作价60万出资,但未依法评估;钱某以一批商品作价50万出资,后因替代品出现致其市场价仅为10万元;孙某以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价150万元出资。2017年6月,孙某还清欠款解除了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2019年6月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清偿欠乙公司的债务,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法院应当认定赵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A.法院应当认定赵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B.请求钱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请求钱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请求孙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请求孙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赵某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赵某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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