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5年,赵某、钱某、孙某各出资5万元开办一家经营餐饮的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期限为5年,其中,孙某为有限合伙人,赵某、钱某为普通合伙人。2017年,刘某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入伙甲企业,赵某、钱某、孙某表示同意。2016年,甲企业曾经向乙企业借款20万元。2018年,甲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甲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合伙人对于刘某是否承担入伙前甲企业形成的债务发生争议。下列关于刘某对该债务是否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刘某不承担责任
B.刘某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刘某承担补充责任
D.刘某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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