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高速公路,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了排序。建设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5d后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同时,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中标候选人拒绝了建设单位的要求。中标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签订了监理合同。签约合同价1.64亿元。
合同规定:
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当达到此限额时,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
2.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不利物质条件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发出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4)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5)确定暂估价金额。
问题:
1.指出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做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合同规定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监理人行使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的还有那些?
4.按照签约合同价,施工单位应该配备几名持证专职安全生产人员?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