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是一家经营进出口化妆品的贸易公司,2016年3月1日,因公司准备购买办公楼缺乏资金,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提供借款用于甲公司购买办公楼,借款总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0%。丙公司在该借款合同上签章,并注明“丙公司愿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4月10日,甲公司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办公楼的面积为200平方米,每平方米为5万元,总价款为1000万元,甲公司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但实际交付房屋时,该办公楼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面积,只有192平方米。之前的购房协议中未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方法。
2016年6月10日,甲公司将部分办公楼装修后对外出租,与丁公司签订书面的租房协议,该租房协议约定:(1)租期为30年,第一年房租为10万元,以后房租根据政府公布的通货膨胀率在此基础上作相应调整;(2)在承租期内,维修义务由丁公司承担。
2017年6月1日,甲公司准备将出租给丁公司的办公楼对外出售,通知了丁公司,直到6月底,丁公司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于是甲公司在同年7月10日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公司,并办理了相关的产权登记转让手续,戊公司向丁公司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交付房屋,只同意向戊公司继续支出后期租金。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借款合同的利息,对此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2)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借款,乙公司能否直接向丙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3)关于甲公司与A开发公司之间发生的面积误差如何处理?
(4)甲公司与丁公司的租房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甲公司将出租的房屋对外出售,丁公司是否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能否向丁公司主张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