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
A.李某因为买房于2006年4月借了一笔本金为6万元,年利率为15%的高利贷,需要在2008年北京开奥运会时还款。现其所在的公司以其背负个人债务数额较大为由,解除了其公司副经理的职务 B.孙某于2005年12月担任一家私营化工企业的厂长。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使该企业负债累累,积重难返,终于在2006年4月破产,孙某也因此离职。现担任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
C.万某于2004年12月担任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曾于2005年3月发行过债券,并由公司经理赵某在债券上签了字。后经工商局查明,万某在提交的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获得了公司登记,情节严重。工商局因此吊销了家公司的营业执照。8个月以后,另一家上市公司聘任万某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
D.高某于1995年11月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6年5月高某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到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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