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广告投放服务,广告投放时间为2×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投放渠道为北京公交汽车站的一个广告灯箱,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合同中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也未约定投放效果标准,且甲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安排。双方约定,2×20年1月至6月乙公司于每月月末支付50万元。广告投放内容由乙公司决定,对于甲公司而言,该广告投放为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广告投放以后,由于城市改造、公交线路调整等原因,人流量骤减,乙公司对广告投放效果不满意。2×20年3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并批准执行广告投放服务补充协议,约定对后续广告服务打五折处理。假设甲公司为提供广告服务而占用的灯箱不构成租赁,不考虑其他因素和相关税费,不涉及亏损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2×20年3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并批准执行广告投放服务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广告投放时间,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20年8月31日,但合同总价300万元不变,乙公司于4月至8月每月月底支付30万元。2×20年3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并批准执行广告投放服务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广告投放媒体,即从2×20年4月1日起到2×20年6月30日,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两个灯箱来投放广告,在新增的灯箱上提供的广告服务本身是可明确区分的,合同总价300万元和付款情况不变。在2×20年4月至6月,甲公司每月所提供的广告投放服务的交易价格为( )。
A.15万元
B.50万元
C.66.67万元
D.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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