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18年11月28日,甲医院向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呼吸机5台,租期1年,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以及租期届满呼吸机的归属等事项。为防止与乙公司的呼吸机混淆,5台呼吸机上均贴有“本呼吸机租自丁公司”的明显标识。2×19年1月11日,甲医院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但乙公司未与甲医院联系,甲医院遂继续使用呼吸机。2×19年2月11日,乙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要求支付4个月的租金。
2×19年1月15日,丁公司租给甲医院的2台呼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甲医院要求丁公司维修,丁公司拒绝。
2×19年3月29日,丙医院再次要求甲医院支援呼吸机。甲医院遂将丁公司的2台呼吸机以市价出售给丙医院并交付。
2×19年11月27日,融资租赁期届满,丁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2)丙医院是否取得所购2台呼吸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融资租赁期满后,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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