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题:甲公司职工人数为120人,全体职工均于2009年3月1日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从2009年9月起,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开始拖欠职工工资。2010年1月,甲公司濒临破产,被法院裁定进行重整。甲公司决定裁减部分职工,裁减人数初步确定为15人,不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要求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遭到拒绝。
后经公司再次研究,修改裁员方案,裁减人数修改为10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张某认为自己不应当被裁减,理由是1自己还有6年就退休了,为公司已连续工作17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公司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2010年5月,甲公司经过重整,生产经营好转,决定重新向社会招聘职工。张某得知后。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被优先聘用。甲公司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可以采取的合法措施为( )。 A.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B.劳动者应提前30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C.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D.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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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