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5年9月,被告人王某到被害人刘某承包经营的速递公司打工,并与刘共同租住花园东巷3号。同年11月,刘以人民币2万元将速递公司的经营权转包给王某。因刘多次向王某催要转包费,王某无钱支付,遂起意杀刘。2006年1月21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趁刘熟睡之机,持斧头猛砍刘的头部和颈部,致刘因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随后,王某又将死者身上的3000元人民币和旅行包内的一工商银行活期存折连同灵通卡(存有人民币1万多元)及其密码、手机等款物拿走。王某用该灵通卡分3次从自动取款机上将存折内存款全部取出用于个人挥霍。不久公安机关在七家中将其抓获。问题: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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