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扒窃”构成盗窃罪,且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规定。某法院近日受理了一件盗窃案件,被告人郝某盗窃被害人推行的自行车车筐里的钱包,而钱包内仅有人民币150元和几张车票、名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郝某是否构成盗窃发生了争议。法官甲认为,“扒窃”的对象应当包括被害人虽然未带在身上,却置于身体附近的财物,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法官乙认为,“扒窃”的对象应当仅包括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偷自行车车筐里的财物行为不属于扒窃,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法官丙认为,是否随身携带不是判断是否构成扒窃的关键,应遵循立法者本意,审查行为是否侵犯了“贴身禁忌”的行为规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官乙认为盗窃自行车车筐里的财物不属于“扒窃”,这是一个事实判断 B.法官丙对《刑法》第264条立法原意的解读是客观目的解释
C.法官甲如果适用第264条定罪,属于内部证成,认为“扒窃”的对象包含车筐里财物的推理属于外部证成
D.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的逻辑思路都是“三段论”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