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萱草有限责任公司共有5名股东,何笙持有公司80%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谢黎持有公司7%的股权,其他股东合计持有13%的股权,公司章程对会议召集主持程序没有特别规定。为扩展公司业务领域,何笙欲将萱草公司与果仁公司合并,便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但公司忘记通知谢黎。会议召开前3天,谢黎自其他股东处得知此事,自行到会,但此时会议已经召开20分钟。最终,持表决权90%的股东投赞成票通过了该项决议,但谢黎以未接到会议通知为由,拒绝在该次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该次股东会会议未通知股东谢黎,该决议无效 A.因该次股东会会议未通知股东谢黎,该决议无效
A.因该次股东会会议未通知股东谢黎,该决议无效
A.因该次股东会会议未通知股东乙,该决议无效
A.因该次股东会会议未通知股东乙,该决议无效
B.若谢黎要求萱草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该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B.若谢黎要求萱生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该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B.若谢黎要求萱生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该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B.若乙要求天蓝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该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B.若乙要求天蓝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该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C.若谢黎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可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C.若谢黎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可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C.若谢黎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可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C.若乙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可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C.若乙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可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D.若谢黎以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该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D.若谢黎以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该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D.若谢黎以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该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D.若乙以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该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D.若乙以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该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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