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承担了矿山井巷工程,与业主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15个月,开工日期为2005年1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1月31日。工期奖惩额为5000元/d,工程保修期为1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地质条件变化,建设单位进行了设计变更,影响工期10d;由于雨期影响材料进场,影响工期5d;工程累计停电20d;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冒顶事故导致2人当场死亡,影响工期10d;由于项目工期紧,井下一机电硐室未经验收,建设单位就投入使用;该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07年2月20日。 【问题】 1.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本工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属于哪一类别的事故? 2.根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本起伤亡事故处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3.施工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该工程延误的责任?应该如何计算工期延误的奖惩数额? 4.该机电硐室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其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