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 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代位行使李平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