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个人对乙所负担的债务20万元,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获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余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 B.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给合伙企业
C.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
D.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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