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正远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2011年3月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 (1)3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1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80元,成本50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正远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72000元,增值税额为1224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存银行。
(2)5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元,商品实际成本40000元,已计提跌价准备5000元。正远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3)13日,收到B公司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4)15日,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90000元,增值税额为15300元。货款尚未收到。
(5)20日,C公司发现15日所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正远公司在价格上给予8%的销售折让。正远公司经查明后,同意给予折让,收到C公司转来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6)25日,因部分商品的规格与合同不符,A公司退回所购商品200件。当日正远公司按规定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销售退回允许抵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商品已验收入库,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退货款。
要求:编制正远公司上述(1)~(6)销售业务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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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