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下面资料,回答题 2016年1月,反垄断执法机构多次收到举报材料,反映有6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2011年至2016年,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6家企业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达成协议约定液晶面板价格,在巾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涉案液晶面板销售数量巨大,违法所得达数额巨大。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举报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实,该举报情形属实。反垄断执法机构对6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针对上述案情,分析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题目:
2001年至2006年,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并约定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依据“晶体会议”协商价格或互相交换的信息。该行为的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该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A.该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B.该行为属于价格垄断协议
B.该行为属于价格垄断协议
C.如果该行为被国内企业起诉到人民法院,则上述企业应当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C.如果该行为被国内企业起诉到人民法院,则上述企业应当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D.若上述企业能够证明其协同行为的目的是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压力所为,则可以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D.若上述企业能够证明其协同行为的目的是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压力所为,则可以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