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07年3月6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合同规定,如果乙公司没有将商品售出,可将商品退回甲公司,商品成本800万元,协议价为不含增值税额1000万元,商品已发出。2007年6月8日乙公司实际销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40万元,增值税额40.80万元,同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20%,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7年6月28日收到货款。要求:
(1)①编制甲公司委托代销的会计分录;
②编制乙公司受托代销的会计分录。
(2)假设: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协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得收益均与委托方无关。
①编制甲公司委托代销会计分录;
②编制乙公司委托代销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