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情:2018年ABCDE四个公司出资设立甲公司,章程规定BCD公司成员出任董事会成员,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BCD出资情况,E公司以自有房屋(评估300万元)进行出资,其余款项八年缴足,其他人员五年缴足。
股东B为了担保债权人赵六的债务把股权转让给了赵六,将赵六记载股东名册,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2019年某月甲公司经过E公司法定表人张三的提议,建议巫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半数表决通过。
后来甲公司经营状况不错,有盈余,遂打算进行分红。股东会就分红按照实缴还是认缴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无法继续该股东会。巫某无法调解各个股东,2020年某月,股东会召开会议决定解聘巫某,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巫某不服发生纠纷。
经查明,E公司自有房屋出资实际上为李四所有,由于登记错误在E公司名下,E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知情。
【问题】
1、 甲公司能否善意取得E公司提供的房屋?
2、 利润分配表决,股东按出资比例还是认缴比例,为什么?
3、 可以将这个股权直接变更到赵六名下使成为公司股东吗?
4、 张三提名巫旺担任公司总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请问巫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否有效?
5、董事会能不能决定辞退总经理 ?
6、对外转让股权,是否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