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位于某市的某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011年2月1日与当地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记载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还款到期日11月30日;2月中旬用借款2000万元和自有资金800万元,购得非耕地40000平方米的使用权用于开发写字楼和商品房,合同记载土地使用权为60年,2月末办完相关权属证件;第一期工程(“三通一平”和第一栋写字楼开发)于12月30日竣工,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承包商全部土地的“三通一平”费用400万元和写字楼建造成本7200万元。写字楼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2012年6月30日与A公司签订合同转让写字楼5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0.32万元,共计收入16000万元;(说明:计算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的扣除比例为10%,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